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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3-12-26

公正观后感集锦。

为了促进学生掌握上课知识点,老师需要提前准备教案,因此在写的时候就不要草草了事了。同时还需要每位老师都重视教案课件,这样可以避免因准备不足导致的教学事故。那老师在写教案课件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公正观后感集锦》,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公正观后感 篇1

看了哈佛大学的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事好》之后,让我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事有了一些理解和领悟,以前对于身边的一些事只是随心而做,并没有想到深处会产生什么结果,而且也没有想到其中蕴含的一些哲学的道理,看了公开课之后让我感觉到一些事还可以有这样的哲学道理。

就第一节课来说,是关于怎么对待5个人的生命和1个人的生命,给我们设置了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其中站在机车司机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人选择了牺牲一个人的性命换取5个人的性命,而站在旁观者的态度来看,我们没有权利去干涉一个人的性命去解救其他的5个人,这里就引出了结果主义和人道主义,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取决于道德行为的结果,在结果主义看来,就应该舍弃一个人的生命来解救5个人,这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人道主义却不这样认为,我们不应该将一个人的这样轻视,不能将一个没有危机的人推向危机之中,这样是一种犯罪,我个人认为,人道主义比结果主义好,因为如果全部都是结果主义之后我们会变成怎样的社会,也许会倒退到原始社会吧。假如我处于其中选择,在第一个里面我也会选择转向一个人,虽然这是比较让人难以选择,但是必须要做出一个决定,但是在第二之中,我们无法干涉其他的生命的权力,不能为了其他好的结果而伤害另一个无关的人,这就是变相的杀人,结果主义在这里只是一个借口而已,所以在什么时候用什么主义,要看其所处的环境,不能片面的去崇拜一个主义。

其中挺感兴趣的还有第四集中谈到的关于政府征税来重新分配的例子,举出了比尔盖茨和乔丹两个人资产有三分之一都给国家用来重新分配,引发的大家的讨论,其中关系到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支持者中有名的就是边沁,就关于海上四个人遇难的故事,功利主义觉得就应该利益最大化,吃了一个人救活其他三个人。自由主义主要有三个关于税收的问题:1。废除家长式立法。2、废除道德立法。

3、废除税收等政策。他们主要的是认为不能强迫人民纳税。洛克对于自由主义有个很经典的解释“我们有这些不可分割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那意味着即使我们自己也没用放弃它的权利。

而正是这些权利限制了合法政府。我们自己也不能放弃这些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利。”我觉得关于分配这个问题,要从哪些地方来看,对于我国的政策,纳税是必须的,因为一个国家要运作,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一些最基本的公共基础也是需要资金的,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中享受到了这些利益,所以我们就有义务纳税。

而且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要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下发展,要想稳定就必须要有好的军事能力来保全自己,我们不需要和什么国家进行军备竞赛,但是我们要起码有自保的能力,而这些能力也需要资金,当一个人有再多的钱,却没有命去花,这是多么的悲惨啊!至于自由主义,我认为我们不应该过度自由。至于第二个道德立法,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废除它。我们不能放弃哪怕是最基本的道德,盲目崇拜自由,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总之看了这次的公开课,让我了解了很多关于哲学的思想,当然以我现在的人生经历很难理解其中的深刻道理,但是能初步的了解这些也是很好的让我受益匪浅。

公正观后感 篇2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门公开课,我还是在老师的建议下才了解到的,观看之后,哈佛教授的演讲深深地吸引着我,同时也让我在想,什么是公正?道德原则下又应如何体现公正?

哈佛教授给我们讲了几个生动的案例,然后让学生们思考和回答。

案例一中电车司机发现前方的铁轨上有5名工人在干活,可是火车刹车突然失灵了,这5名工人就要被撞死,但他又发现铁轨岔路上只有一名工人。这时,你是选择直接开到5个人那里,还是变成叉子,用1个人的生命换5个人的生命?大多数人选择牺牲叉子上的工人,但那个人应该死吗?

在案例2中,有一个胖子在桥边。他很重。只要你轻轻一推,五个人就能活下来。你会怎么做?大多数人不会用胖子的生命来拯救这五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为什么不把一个人的生命换成五个人的生命呢?原因是道德不允许我们这样做。道德要求我们尊重个体存在的价值。

在这两个选择题里,五一定大于一吗?公正是如何体现的?

哈佛教授运用两个案例进行道德推理,包括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和专制主义的道德推理。结果论的道德推理认为,行为是否正确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专制主义的道德推理责任为,无论结果如何,道德都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明确的责任和权利。

相似的案例有不同的选择结果。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于我们身边,所以在道德原则的驱使下,我们无法避免意外。我们只能选择尽量减少伤害的方法。

在没看之前,我一直以为这课应该蛮无聊的,但看过这个公开课之后,我深受吸引,引发了很大的兴趣,之后我一直在想,什么是公正?

我认为,正义是公平正义的总称。要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通过这次观看外国的公开课,使我对公正有了新的理解,同时也对如何实现公正有了感悟,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类共同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对国家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现象,例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有司法是否公正等等,这需要人们采取有利的方法、措施消除这些不公正的现象,来实现社会的公正。

公正观后感 篇3

刘倩认为这本书只是一本公开讲稿和课堂互动的记录,但在表扬和推荐了哈佛大学优秀教授迈克尔·桑德尔之后,他决定耐心阅读。然而,进入书中,大呼相见恨晚。

诚然,这个公开课,尤其哈佛的公开课,是少有的成功课程,循循善诱,互动成功,讲解精彩,深入浅出。但是,不可避免的有课堂教学特有的慢步调,以及部分学生提问的重复和没有代表性,而且,有些深邃的问题即使是哈佛学生也是问不出的,有些太深刻的东西也是不合适在课堂短短的时间里拿出来讲的。于是,有了这本书,这本书将公开课所涵盖的部分囊括进去,并进行了重新整理,将反面思想里有代表性的观点高度概括后拿出来分析讨论,条理更清楚,论证更缜密详尽深入,更多旁征博引,真是非常好的一本书。

人生在世,总有几个亘古难题,除了“我从哪儿来”、“我要到哪儿去”、“我是谁”,这些被玩坏的梗,桑德尔又给大家提了一个永远回答不好、就算回答好也做不好的问题:什么是公正?怎样做事才是正确的?

你如何判断一件事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试着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辆电车呼啸着经过一个岔路口,按照既定的路线,前方轨道上有五个孩子,如果转向,则可以避开这些孩子;但另一个分岔路上又有一名成年男子,在来不及紧急刹车的情况下,你认为电车应该转向吗?

为什么?

这本书就是在**类似这样的两难问题。是在**。这本书没有明确的答案,只是告诉你正义是否正确。它只是教会我们在阅读中与桑德尔先生一起思考,并找到我们自己的内部公正评价标准。

作者主要探索了三种公正进路。第一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功利最大化---当然是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自由的选择---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做出的时机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德性的培养和推理共善。

功利主义

如何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看来,一件事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利益,注重行为的结果。在哲学上,所谓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都是以效果分析为目的的。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行为的最终结果。回答以上电车案例:如果能救五个孩子,就值得牺牲一个大人。因此,有轨电车司机应拉动舵机向**冲去。

但这一结论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功利主义看起来很简单很迷人,仔细想来不寒而栗,功利主义是一种对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默许,它的优点一是简明、二是高度实用性,只是“欢乐”、“痛苦”这个效用量度实在是不很好衡量。你会发现无论做与不做都是可以争论、可以批评、可以原谅的,所以这种时候往往放弃思考、先下手为强的会得到好处。

这种先手优势明显的行为实在太类似丛林法则了,我不喜欢,但是我喜欢边沁这种不加评判的精神,他和古希腊哲人一样,接受人们各种偏好,无视乐趣与痛苦的高下之分,想智慧就讨论,想吃就去觅食。

功利主义认为,我们给人类性命设定货币**所表现出的退缩倾向是一种应该克服的冲动、是一种妨碍清醒思考和理性社会选择的禁忌,这个想法对不对姑且不说,单从表面就可以看出功利本身和给人命赋值一样,都是能做,不能说的事情。

公正自由

然后,作者讨论了一系列将正义与自由联系起来的理论。这些理论大多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尽管它们对哪些权利最重要有不同的看法。以弗里德里希?

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坚持个人权利的关点: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基本的自由——对我们所拥有的一切做任何事情的权利。

它反对三种类型的政策和法律:反对家长主义,反对道德立法,反对收入或财富的再分配。认为:

任何旨在实现更大经济平等的常识性常识都注定是压迫性的,对自由社会有害。支持自由主义的人们都认为,**不应当对公民有太多的约束和管教,“我拥有什么,我就可以用它去做任何事情”,要尊重他人在此方面的权利。听起来很合理。我有一双鞋。我可以把它们穿起来,扔掉,卖掉,把一切都做好。因为如果你有一双鞋,我同意你的看法。

此外,自由主义者也提出收入再分配的问题来证明自己。比如比尔盖茨,作为世界上多年的首富,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每一万给一百个穷人一百万,这肯定会让整个社会得到更多的幸福。虽然大家觉得这一百万对比尔盖茨不算什么,但为什么没出现这样的强制分配呢?

因为每个人对自己拥有的钱都有自由支配的权利。自由至上主义者就以此反驳那些希望通过高税收或其他方式再分配财产的人,因为如果我挣来的钱被强制分配给其他人,那么相当于我自身的一部分被**或者社会其他人所拥有,而我们社会中不会出现财富被强制分配的情况,也验证了每个人都毋庸置疑地拥有自身。

这看起来难以反驳,但是还是有些观点进行反驳:一,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器官是否有处置的权利;二,我希望卖掉自己的器官来获得一定的金钱为什么也不可以...可见,自由权利不能被侵犯,但一定会被附加诸多的限制。

德性良善

最后,笔者转向其他理论,认为正义与美德、美好生活密切相关。哲学家康德和亚里士多德提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尊严和尊重。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由以下结果构成的,而是由完成行为的意图所决定的。

他们认为我们需要高度的道德自律,核心价值是尊重人,我们甚至无权不尊重自己。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解决上述诸多矛盾。但是,他对动机的推崇让我感觉难以接受,对纯粹理性限制条件下的高度自律更是让我怀疑其可行性,边沁认为感性主宰我们的行为,而康德主张理性,生活中很容易发现类似边沁所描绘的感性的偏好与成瘾性控制人生活的案例,却从未见过康德描绘的绝对理性的场合。

康德做的最好的一点,是成功建立了一个完善、可以自圆其说的体系,以至于对上述所有棘手问题都可以解答,他把帮助他人的动机与义务的动机区分开来,在他眼中只有内心道德感逼迫自己在无外力压迫的情况下做不情愿的有益他人的事情才算得上道德,这实在太苛刻了。但是,我尊敬康德,尊敬他的目的,他尊敬存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和外在任何特质都不同的,觉醒程度不同的原始强大的理性,我没见过,心怀憧憬有朝一日能遇见这样的理性。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人们能够认识到的原则,正是在具有相同特征、家庭和环境的最原始状态下。这算是最让人信服的假设之一。他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首先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在功利主义的主张中,没有人愿意做被牺牲掉的那一部分;其次,人们也不会选择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中贫困潦倒的人难以寻求救济和帮助,而人们也不会期待这种一无所有、无人帮助的体制的出现。

罗尔斯认为,原始国家的公共原则有两种:一种是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另一种是差别原则。差异原则,关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平等。

社会经济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同样数量的东西。差异原则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例如,有些人有足够的天赋成为科学家,有些人有足够的力量成为运动员。这样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差距的都是可被接受的,只有当这样的差距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时才是被允许和接受的。

举例来说,天资聪颖的人发明了可以增加粮食产量的方法,解救了广大底层的农户,这样的人得到奖赏是应当的;但是如果他只是发明了增加毒品产量的方法,他所攫取的利益则是不公正的。同理,一位医生凭借高超的医术赢得人们的敬仰、高报酬,若他不是在改善山区人们的医疗水平,反而只是给贵族成员提供整容手术,罗尔斯认为这样的高报酬是没有道德基础的,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差异原则,并不是在追求财富的平等分配,而只是追求将所有偶然的因素(如天资聪颖等)最大可能造福于人类,对这些偶然因素的效果进行再分配,从而避免了偶然性因素的影响,罗尔斯的终极奥义,是他本人所说的与他人分享命运。

无论我们是否接受,不可否认,罗尔斯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持久稳定的社会。

所以最后给出的结论是,抹平出生优势,让天赋优势者尽情发挥,然后将其所得分配给大家,能否顺利分配不谈,这种社会最后的结局必然是等级制度或是精英民主,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但是,这是实用性最强,也是目前为止我最喜欢的社会样式。

阅读这本书的时候经常觉得想得越多越混沌,有点烧脑子,但这一定是一本让你不由自主的思考的书,一环套一环,将每个小问题逐步深入到大概念的冲突,往往在这种大概念范畴中,两种或多种相异甚多的思路彼此冲突碰撞数百年而难分高下。沉溺其中,有种把自己绕住了的感觉,我感到这篇文章如同我的心境一般,磕磕巴巴、词不达意,现在是一种瓶颈状态,看到了新的东西,怀疑起自己原有的东西,于是两种都未成体系。

公正,究竟该如何做是好?事实上,我们不能指望从一两本书中理解一个主题,特别是对于公共政治或者学。这本书提到许多哲学家。尽管他们毕生的研究或多或少有缺陷,但值得我们花上数年或数十年来细细品味。

读这本书对我而言,我觉得是几乎在读每句话的时候都无时不刻提醒自己去辨证地思考。偶尔觉得非常不赞同某位哲学家的观点,后来却发现这种反驳观点是早已被其他哲学家论述过的,但至少也在阅读过程中思辨了。

可能,只要我们勤于阅读和思考,终究有一天就不会再去在意某某主义、某某原则,碰到任何事物,不盲从、不自大,有自己的思考,那么,或许我们也就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家。

你是哪一种自由主义者?

熊科达桑德尔教授的公开课《公正》,前段时间曾经很热,我也去听过一段。但生性喜欢读书这种比看**更有效率、更能深刻理解其思想的活动。

这本由中信出版社出版的,桑德尔教授的《公正:该如何是好?》整合了桑德尔教授课程里面的内容,第一章定义了正义之事,从第二章开始到第十章,则讲述不同思想传统对公正的理解。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再到以哲学家洛齐克为代表的,被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推崇备至的自由至上主义,再到康德式自由主义,和基于康德发展起来的罗尔斯平等主义,以及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共同体传统的社群主义,不一而足。

桑德尔教授认为,思考公正的无非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是功利主义的。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人是达成集体幸福的工具。我们需要精确又繁复地去计算社会的最大幸福。

在功利主义看来,界定公正和判断公正,关键在于怎么做会使福利或者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带有明显的目的论色彩。

第二种进路,是将自由与公正联系起来。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关于收入和财富的正当分配,就是能够在一个不受约束的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换而形成的分配格局。康德式自由主义把自由的定义进行了更苛刻的定义,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第二种。

再就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在康德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善。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强调抹除机会不平等,这一点有点像所谓的起点公平。但这个起点公平的形成,是指其著名的假设“无知之幕”。

这两种区别于自由至上主义的理性自由主义,都要求人们自律地行动,即根据自己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像自由至上主义那样,依据自己的欲望和期待行事。

第三种进路,就是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西方社会古老的共同体传统,强调作为个体总是过着社群的生活,认为为了维护社群,公共利益是优于某个自我的。其所指的公正,是让有德行的人获得应得的荣誉和地位。

无论是书中按照思想流派划分对公正的讨论,还是桑德尔教授在书的最后,粗略划分的三种进路。在我看来,可以更加精简的讨论以构成本文。那就是围绕着什么是自由主义,构成了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对公正的看法。

关于自由,第一个讨论的维度就是人能不能彻底拥有自身。对于古老的共同体传统来说,集体幸福是高于个人自由的。这种认知也曾经被称为集体主义。

人的自由应当屈服于集体的幸福或者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人并不是完全拥有自身的,这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他们试图寻求个人权利的牢靠基础时,主张人是完全拥有自身的,对自己有绝对的处置权,自己属于自己而非国家或者想象中的共同体。

第二个讨论的维度就是我们是如何自由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我们的自由,是基于我们对自己的所有权。而康德的道德哲学为我们的自由权利提供了另一种基础。即我们的自由不是依赖于我们对自身的所有权,也不是依赖于上帝的赐予,而是因为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能够进行推理,能够根据自我意志行动。

公正观后感 篇4

看完电影《公正的心》,仿如一股热血涌入了我的心,让我为法官张越的公平正义而感到作为人民公仆责任之重!他顶着贿赂徇私等莫须有的罪名劈头盖脸而来的压力,用发自肺腑的心声打动了庭长和同事,最终坐上了主审法官的席位,用一颗公正的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用法律捍卫了农民的利益。张越法官一颗公正的心,是来自手中权力的深刻理解人民赋予的权力必然先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首!

一千万,对价值观、人生观扭曲的不法分子而言,可以是通过法律空子侵占作个人享受的肥肉,或者是用以在资本市场得以利益翻番的工具,但是,对于南原三湘的农民们而言,那是一生节衣缩食积攒下来的血汗钱,这些钱稍有闪失,农民们甚至因此而付出生命为代价!

案情因万通证券公司总经理高健涉嫌谋杀该公司财务经理刘星而起。万通证券的一千万被莫名划往境外银行的帐户,这是南原三湘农民的集资修路款,张越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又牵出了华融公司老总苏清将其余两千万的修路款投入大盘暴跌的股市,以致项目的开工进度一再拖延。因为是主审法官,张越被不法分子贿赂,一方面,他顶着受贿的压力迫于无耐退出了主审法官的位置,另一方面,面对着南原三湘农民们热切期盼的眼神,他用公正的心诠释了法律正义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真谛,使庭长和同事深受感动,最后坐上了主审官的位置,运用法律的威力,迫使嫌疑人伏法,替农民追回了一千万的集资修路款。

张越法官办案时没有将转移一千万工程款的嫌疑人张磊立即绳之以法,而是最后宣判其无罪,用法律去感化他,从而使其深受教育自动退还农民工程款。面对办案的压力,张越法官心中有一把天平,天平的一边是人民的切身利益,另一边是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诚然,这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相一致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把持好两者的平衡。正如张越法官对法律的诠释,与其说法律是用以惩治不法分子而对社会起威慑作用,从而降低犯罪率,不如说法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最终得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不为人民的利益而斗争,而仅仅作为惩治犯罪的机器,那何以配得上人民的光荣称号?

我们作为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秉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将人民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我们也能用一颗为民服务替民解忧炽热之心,无愧于人民公仆的名称,并用实际行动让这顶光环熠熠生辉!

九象整理感觉观后感

公正观后感 篇5

作为世界上最知名的学府之一,哈佛大学一直都以公正、平等、开放的精神吸引着众多的优秀人才。而哈佛公开课系列更是将哈佛精神推广到了全世界,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哈佛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理念。在观看了哈佛公开课中的《公正观》课程之后,我深受启迪,对公正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公正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哈佛公开课中的讲座以及课后阅读材料让我意识到,公正的本质在于不断地审视自己的想法和行动,以保证自己的决策和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不公的影响。这需要我们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便理性地做出决策。

其次,公正观也需要我们在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持有积极的心态。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而且多样的世界,有许多问题无法用单一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哈佛公开课中的课程案例和分析思路,解释了如何面对这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以及如何从中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持有正确的态度,坚信自己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思考来解决问题。

最后,公正观需要我们具备跨文化的能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适应不同文化的相遇和融合,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哈佛公开课的《公正观》课程不仅涉及了单一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还包括了涉及全球人类命运的大问题。这让我意识到,公正观需要我们具备跨文化的视野和能力,以便在全球化的环境中与他人进行对话和交流,更好地解决跨文化问题。

总而言之,哈佛公开课中的《公正观》课程让我深刻领悟到什么是公正,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公正。公正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更是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需要我们具备独立思考、积极心态和跨文化能力等素质。只有拥有这些素质,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和社会的公正。

公正观后感 篇6

自古以来,道德与法律就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在寻求人的存在意义、生命价值与内心意志自由的过程中构建社会的隐性有机秩序;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制度和行为层面,在寻求人的自由的同时构建社会显性合理秩序。然而,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是一个难题。

当一艘载有四个人的,没有食物,没有水的救生艇在海上漂泊了多天,在失望与绝望中,其中两个人以另外一个人偷喝海水导致生病为由,而决定杀死他,然后以他的血和肉维持了多天后,在一个早晨,被一辆过路船只搭救!但是,在回到该国后,该国法院便以谋杀罪控告那两个杀死同伴的人。对于这两个人是否有罪,有这样几种假设。

第一种是原始情况;第二种是假设他们以抽签的形式抽到了那个人,其他人是否有罪;第三种是假设其他三个人在得到肯定答案后,询问了这个人是否愿意被杀和被杀,以及他们是否有罪。一个以一人生命换取三人生命的事迹,从效益上来讲,是肯定正确的,但是,在道德和法律上看来,其是否正确却有待商榷,人们对于这几种情况的选择,也肯定是不一样的,究竟怎样做才是公正,确实是一个很难决定的事情。从法律上讲,不管怎样,只要是谋杀,就一定要定罪,不管是不是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救得三个人,或是上百人,上千人,但是,从道德上讲,如果能够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换取很多人的性命,那一定是值得的,那么,到底怎样才是正确的答案呢?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从道德和法律的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解释。然而,道德和法律是判断我们生活中是非的两个最好的方法。当这两种手段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我觉得首先要去仔细探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驱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运用法律很好的传播了道德,而道德又无时不刻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道德和法律相互依存,本来应该是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却也有相冲突的时刻,就如上述的救生艇上锁发生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我觉得是因为道德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生于人心,是大多数人们做出正确判定的标准,相当灵活,而法律,虽然受道德影响,与道德相辅相成,但是其使用范围往往太过狭窄,并且过于死板,世界上的事情千千万万,但法律条文的数目却屈指可数,每条条文规定一定类型的事情,而不能精确到每一种事情上,但我们也知道,即使是同一类事情,也会出现细微差别,有时,就是因为这细微的差别,导致了结果的难以抉择,究竟是适用道德还是适用法律呢?

就如那艘救生艇,杀害那个人救其他人,杀死他有三种情况,可能是其他三人商量好的,也可能是投票选择的,更可能是他自愿的,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谋杀,都应该定罪,但是从道德上讲,这三种情况,呈递进关系可以原谅他们,所以,最后的结果真的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法律太死,而道德太活。在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法官常常是有争议的。公平是不容易的。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自己的创新权范围内,保持法律与道德、法律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正是依附道德而生存的,法律有时确实过于死板,此时,法官何不去考虑下以道德为基础,去灵活运用法律,从而找到最佳的判决结果呢。我觉得去年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精神状态障碍(双相),属于部分(有限)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法官做出了很好的判决。根据实际情况,邓玉娇被认定为防伪过度,但由于其投案自首表现良好,并负有部分刑事责任,因此被宣告无罪。

法官正是综合了法律和道德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既不违反法律,又顺民意。我想,这个案件就是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做出的公正的判决的典型代表。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不被社会和公众认可的,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将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法律在道德面前往往是落后的,所以在处理道德和法律问题时,我认为道德一定比法律更重要!

就如现在的劳动法,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忽略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对不同的人采用统一的标准反而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在法律适用的一开始,不同的人就处于不同的层面上,这个时候如果对所有的人都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么对处于低层面上的人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男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但为什么现在大多数国家除了普通法外,还分别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原因就在于各国受历史环境和民族发展的影响,多多少少都存在歧视女性的情况,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就比男性低,处于下层,这个时候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是女性仍处于社会的低层,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尊重,而这一结果无疑与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相背离。劳动法中也存在着过度干预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政府干预是适当的、必要的,但干预应适度、合理。劳动法中有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思考。一般来说,劳动法还不够成熟。

正是由于劳动法不够成熟,道德在劳动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规范作为法律应遵循的规范。笔者认为,在未来劳动法的发展中,必须在劳动法的实施中充分借鉴道德因素,正确运用道德方法。我相信劳动法的发展会更好。

公正观后感 篇7

什么是公正?充满不足和矛盾的三种进路本文探索了三种公正进路:

第一种,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全体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二种,所谓“一人一票”的民主,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实际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

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

然而没有一种是完美无缺的。

第一种功利主义的进路有两个缺陷:第一,它使公正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第二,由于将所有的人类善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它对所有的人类善等量齐观,并没有考虑它们之间质的区别。

第二种基于自由的理论,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而遗留下了第二个。他们认真看待权利,并坚持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算计。但他们内部在“哪些权利应当超越功利主义的考量”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以至于我们所过的生活的含义和意义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共同生活的质量与品质,都存在于公正领域之外。

第三种进路,虽然被作者推崇,但它跟不同的关于荣誉和德性、自豪和认可的观念绑定在一起。公正不仅包括正当地分配事物,它还涉及正确地评价事物。这里有什么问题呢?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认定政治的目的是良善生活。而康德和罗尔斯反驳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是因为它似乎没有给我们留下余地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善。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如何引起这种担忧的:他将公正看做人们和那些适合于他们本性的各种目的或善之间的适合。可是,我们倾向于将公正看做一种选择,而非适合。罗尔斯认为权利优先于善的理由,反映出这样一种信念—“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一个拥有他所选择的各种目的的主体。”

这就是第三种进路的矛盾所在。

什么是公正?三种进路充满不足与矛盾,或许这正是本书的魅力,它让你在判断社会事件和个人选择之时,能够多一分谨慎和思考,就是价值所在。

公正观后感 篇8

任培培201212060869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引进了越来越多的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然而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忽略了其植根的土壤,国家立法时忽略了社会自发秩序的情况下,制定出台的法律是一些只具有法理意义而不具有实效的法律条文,“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产生了很大的距离。因此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当立足于自己的“本土资源”,而乡土社会是我国法制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土壤。

本书的作者另辟蹊径,以独特的视角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视角切入乡土社会,关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问题,研究如何在我国乡土社会实现权力与公正。

通过对李村长期的田野调查及个案分析,作者对于农村最常见的分家、赡养、离婚等纠纷解决进行了详细的过程分析,展现了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具体过程。作者发现当一个纠纷在乡村社会发生时,人们会诉诸三种不同层次的权威来解决纠纷:第一个层次的权威就是寻找民间的权威出面调解,当调解失效的时候,人们会寻找第二个层次的权威,即作为国家权利代表的村民调解委员会来出面调解;一旦这种调解不起作用,就会诉诸第三层权威,即法律权威。

也就是说,村里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解决争端的不同方法隐藏着不同的权威。法律的权利并不是独立运作的,它与村落国家政权的权威以及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构成的非正式权威,通过一种做工作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他们对裁决不满意,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村民会寻求神的神判,以达到心理平衡。

互惠原则是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基础。当互惠原则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时,原有的平衡的社会关系就会被打破,出现裂痕。互惠关系是构建农村社区秩序的基本原则。

这种纯粹的互惠关系可以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馈赠中体现出来。违反这种互惠原则,是人们判断这一事件是否公平的先决条件。这种对相互都有利的“作为互惠的正义”的追求,也成为人们社会行动出现的前提。

纠纷不过是作为互惠的正义原则受到侵犯的一种表现而已,解决纠纷则是试图使受到损害的互惠原则得以恢复。一般来说,个人之间对互惠原则的冒犯,会使得社区中互惠的“给予和还回”的原则受到损害,这个时候就会诉诸权威以寻求调解,恢复互惠的秩序。

通过对村庙祭祀过程的详细描述,可以认识到村庙作为一种权威,在解决当地社会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当纠纷无法通过邻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得到解决,甚至法院的一纸判决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时,村民们认为最终得由神来做出判决。通过村庙仪式的灵验使纠纷发生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有序状态 ”,最终达到乡民们所认为的公正。

作为一种民间权威的村庙,同时还担当着“乡村法庭”的功能。它可以使在国家权力之下无法判决,或是判决不公正的案件,在这里借助神给予公正的解决。因此,这种人民权威是人民如何对待正义的一种表达体系。

综合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具体分析,作者将村落社区的权威分为官方的国家权威的**机构,即村委会;而民间权威的象征,即村庙。这两种权威通过竞争与合作来显示自己的实力。而法律的权威是第三元的权威。

当纠纷一旦到了法庭这一场域中来,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间的习俗都会被当成一种自我保护的资源而被当事人双方调动起来。调解一旦不能实现,法庭则会依照法律条文和习俗惯例来对纠纷进行最终的判决,使习俗中的互惠关系得到重新恢复,而法律在这里成了一种使这种互惠关系的恢复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因而,法庭的纠纷解决不应当是独立于国家和色花卉之外的“第三领域”,而应当是多种权威中的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划定了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也有民间习俗惯例的展示。

总体上来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国家的法律条文、**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惯例以及村庙的超验权威都对民间的纠纷起到化解和平息的作用。

换言之,当一起纠纷发生时,乡民们面临的不是一种单一的解纷方式,而是在多种解纷方式中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做出最优选择。纠纷可以借助不同的权威来解决,在纠纷中,各种权威相互交织。在纠纷解决领域,国家的法律制度与风俗习惯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相互博弈。

作者经过自己的实证研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即“权威多元“的观点。他对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中国乡土社会中存在着多元的权威, 即“村**的权威和法庭的权威以及民间的权威和村庙的权威”。

在这种权威多元模式的影响下, 民间纠纷的解决既不是通过单纯的习俗惯例, 也不是通过单纯的国家法律,而是借助各种权威力量相互交错形成的合力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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