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律的心得体会。
生活是青春洋溢的,我们会因一些事情产生新的理解或看法而有很多感悟,不少人在读书后都会撰写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思考过程中提高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经过精心编辑小编为你整理了“法律的心得体会”相关内容,如果您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1
我们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为以后步入社会做个良好公民做好准备。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习法律基础确实受益菲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是我还是会好好的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这时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所必须学的。我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1)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培养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2)学习法律基础课是使大学生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做好准备。
3)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让我们在进入社会之前打好坚实的基础,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习岁月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习有关的法律,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法的概念,全面认识法的功能,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
学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刻不容缓。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2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X日,被告人高某与妻子张某因家庭纠纷,在岳父母家打闹,妻子张某报警。当地派出所两名警察出警到现场,被告人高某酒后冲动,将报警案件受理登记本撕毁、摔碎执法记录仪,并殴打、攻击2名民警,增援警察到达后,又咬伤1名增援民警。经鉴定,三名民警均为轻微伤。
[案件分析]
高某父亲到所里和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通过会见和阅卷,基本上可以确定被告人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加重情节:一是曾在当地公安局院内滋事,辱骂、殴打公安局保安韩某被当地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是加重量刑的情节;二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是造成三名警察伤情为轻微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应当创造减轻量刑的有利条件:一是应当积极赔偿受害人(三名警察)的损失,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及单位的谅解;二是应当自愿认罪,有一个好的悔罪表现;三是让社区、司法所、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报告,同意接受其社会矫正。
通过上述有利条件的创造,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才有可能。
[判决结果]
张家口市xx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委托人及被告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3
学校法制教育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次的“法治进校园”报告会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具体的课,活生生的例子给了我们最好的警示,让我了解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让我们懂得了如何与人相处,如何与社会相融,如何去把握自己的生命。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迈过了十五六岁的花季。在这青春的驿站里,我们的生活也悄然进行着格式化的创新。但这青春年华里,却述说着一起起斑斑点点的.青春案例,令人痛心疾首。
初中生正处于血气方刚,自制力差的时期,从而容易漫骂,甚至大打出手、斗殴,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严重伤害。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恶语伤人,过分的开玩笑都是不可取的。要试着保持冷静,人不知而不愠,相互宽容,相互谅解。
人之初,性本善。但由于后天所处的环境不同,性格也会变得迥然不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正是学习知识,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学法,用法。学习法律是为了防止自己由于无知而触犯了法律,用法则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伤害。多数中学生都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问题感爱好,但却对法制教育感到困惑。我对本班级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所有学生都希望学法、懂法、用法,但普遍对法制教育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所以我们应该主动地,自觉地去学习法律。其实学习法律的方式很多:可以看法制节目,可以听法律讲座,也可以阅读相关书籍。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4
通过今天上午老师与同学们一起观看视频学习宪法,让我对宪法有了新的认识,对宪法也产生了更多的兴趣去认识了解。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有法的影子,到处都要受到法的制约。联系我们在学校的生活,学校的校纪校规虽说不上法,但同学们能否严格遵守也体现了同学们是否具备法制意识。只有时时处处都能严格要求自己,才能逐步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我们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一定要意识到健全的法制系统可以维护国家的稳定、保障社会的安宁,但如果不遵守则会破坏社会的和谐,最终害人害己。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学宪法、知宪法、守宪法、护宪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和灵巧的双手共建社会文明,共创和谐校园,弘扬宪法精神!力,在学习中掌握规律,在学习中探索-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真正做到不懂法者不为官,缺乏科学论证的不决策,违背法律的事情不作为。
三、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是加强党的执政潜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
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普法规划中的奋斗目标。切实抓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不仅仅是当前广大公务员的首要任务,而且,事关党的执政潜力建设的强弱。公务员是党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执法是其务必认真履行的职责,试想一个不懂法的公务员,将如何承担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将如何执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如果一个整体也是如此,那么我们党的执政潜力将无法想象。所以要充分认识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守法、用法、懂法、守法的职责感和自觉性,以国家公务员的高度自觉和职责心来正确对待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经常、常抓不懈、循序渐进,不断更新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新机制。公务员在学法用法中要充当播种机、宣传队,让学法用法走进社区、车间、学校;走进村庄、田间、地头;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到达全社会共同学法用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5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气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建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对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挑选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干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展开了各种情势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遵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动的束缚,更是捍卫威严、权益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转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剂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遵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进程。我们应当告知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辨认、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益,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益遭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
总之,展开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束缚行动的锁链,而是保证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气力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遵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益义务意识和遵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6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一: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在周六的上午,我们来到映雪长廊,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比较冷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我们选在全国普法宣传日之前的周末来举行这次法律咨询活动,也正好验证了我们这次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向山东建筑大学的同学宣传有关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纹条规处罚规定,让公民进一步参与到发制社会,提高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
在宣传活动中,人们的表现不一。有的同学欣然接受而且还会问两句有关法律咨询方面的话,有的同学则表现的比较冷漠。造成这么大的反差,我觉得应该是我们公民认为与自己有关的才会去接受,与自己无关的则抱着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们青年学生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
虽然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的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国仍需加强法律咨询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接受法律咨询,并懂得主动求助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社会,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觉得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制建设的主题,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赖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的广大青年大学生,更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
在咨询过程中,我感觉最深刻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除了要掌握课堂的理论知识,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汲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不仅正确把握好法律咨询的工作流程,更要灵活地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我觉得很多细节都会对法律咨询的过程产生影响的,例如礼貌、咨询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衣着打扮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引起重视。通过一上午的短暂的实践活动,让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熟悉,让自己更加明确了今后学习的目的和方向。这次实践活动说短不短,说长不长,从中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经历和经验的积累,要真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水平,多参与实践,总结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温室花朵了,我们要不断的参与到社会实践的活动中来,它会让我们开阔眼界、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体现当代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二:社区法律咨询心得>>(1242字)
我是2011级法学一班的一名学子,法律只有从理论融入到实践中,才能发挥它的根本作用。我们作为法学学子,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为了让我们的知识更实用,也为了尽我们的力量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2014年4月1日,我们班的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入江大园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了一次义务的法律咨询活动。在老师的热心参与,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与努力下,我们顺利完成了此次活动。我们收获颇多。
此次咨询活动的意义与亮点
(一)合理安排,组织严密
为了这次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提前几天就与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通过与他们的合作使我们的活动开展更为顺利。在3月31日下午,我们就深入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让社区居名知道这次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让他们了解到我们针对哪些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还拉了横幅宣传。我们将全班的同学分为不同的小组,分别设置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侵权等多个组别,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职责。我们对每一个咨询者都作了登记,涉及到各个领域的问题。
(二)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热点
我们在位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摆了很多展板宣传热点的法律问题,如新消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积极与他们的生活贴近。除此之外,我们还免费为他们发放了普法书籍,以供他们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服务他人,提升自己
此次活动中,我们为他们讲解了法律知识,也为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同学们不仅能在这个过程中帮助到他人,同时也使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最关键的是,我们拥有了这样的发挥专业知识的机会,学会了如何学以致用。我们走出了校园,不再是停留在书本上纸上谈兵。虽然我们目前的知识依然有限,但我们也意识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学习资源,多巩固自己的根基,才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不足与经验
一、前期因缺乏经验,在工作安排上出现了不合理之处,部分同学
非常忙,部分同学无事可做。当然这与分到的组别有关系。后经调整,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不专,但这也激发了同学们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
通过这次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使我们这些没什么社会实践的法学学子对当前社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经济与法制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同时,也让我们的专业知识得以运用,并锻炼了我们的实践能力与口才技能,为将来走上社会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使我们更了解社会主义法制。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顺利完成了此次活动,也实现了这次活动的目的。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让社区居民知道了法律其实离他们并不遥远,也让他们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相信我们的行动虽然微弱,但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添砖加瓦。法律服务是一件看似简单的事,但要做好它,就要求我们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这样,才能赢取别人的信任,不会认为你只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孩子。所以,实践出真知,我们要不断的参与到社会磨砺中,才能成长。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三:法律咨询暑期社会实践体会>>(1400字)
今年暑假参加了一个暑期社会实践队,本是一般的团队,都是为了出来玩拿到学分就行了的,所以本来就没有什么实质的活动可言.但是我们还是有一次活动值得去体会一下,虽然我在这次活动中只是一个扛大旗的人.7月8日,我们时间队在一个社区搞了一个关于“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实践活动.活动的内容是发放有关法律常识的传单,为居民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在咨询上,有一个大妈咨询了一个关于“自留山”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自留山承包问题,而是自留山转让金分配的问题,也可以说就是一个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大妈叙述说,她是丧偶再婚,现在,第二个丈夫以为女儿批地基唯由骗她离了婚,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都是一人一半,但是她前夫在他们结婚前(离婚前他们已经结婚20几年了)承包的自留山转让金分配上以她没有自留山为由拒绝分割自留山转让金.我们团队的一部分人认为,她确实没有资格分配其前夫婚前承包的自留山的土地转让金,因为她没有土地的承包权,不应分的其前夫的个人财产(他们认为自留山是其前夫一个承包行为,转让金是其个人财产;还有人认为自留山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范畴,是集体分给个人私有的).大妈的咨询也是从她是否有对她前夫婚前的自留山的权利.但是我个人认为大妈有资格分割这一部分的财产,但是不能从是否有对其自留山的权利出发去支持其对财产的分割(自留山的性质以及在本案中婚前个人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作为婚后夫妻共同承包的,我不清楚,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有所研究),应从自留山转让金直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发要求分割财产.我认为这个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坚鉴定问题要好处理些,我们不应该把问题放在自留山的承包权上,应该看到的是钱,自留山转让金---这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转让的);我认为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民法通则》意见)第42 条:一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有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本案中自留山虽是婚前个人承包.《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没有明确是个人行为且婚后共同经营,经营收入应是用于家庭生活所用,并且转让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行为,夫妻共同商议的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认为大妈具有分割该部分财产的权利.根据上面的我想到了:人之为学,在于活学活用,在于开拓,在于发展;做学问或学习不应该死记硬背,不应该漂浮,自大,更不能打肿脸充胖子,不能嫉妒,不能虚浮.学习,重在活,重在用,重在心静与所究.在上面我说的我自己也还差很多很多,在很多地方还要努力去完善自己的学习.>法律咨询心得体会四: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心得>>(646字)
今天早上,我们来到梧田办事中心,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像梧田区人民宣传有关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纹条规处罚规定,让公民进一步参与到发制社会,提高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
在宣传活动中,人们貌似很害怕我们给他们去发传单,表现出我们很不受欢饮的样子,不过农民工啊,小商小贩还是比较乐意接受此次活动的。造成这么大的反差,我觉得应该是我们公民认为与自己有关的才会去接受,大多数受害人是农民工很小贩们。下午我们做现场咨询活动。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由此可见,我国仍需加强法律咨询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接受法律咨询,并懂得主动求助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
在咨询过程中,我感觉最深刻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除了要掌握课堂的理论知识,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汲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不仅正确把握好法律咨询的工作流程,更要灵活地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我觉得很多细节都会对法律咨询的过程产生影响的,例如礼貌、咨询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衣着打扮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引起重视。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经历和经验的积累,要真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水平,多参与实践,总结经验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五:法律咨询服务心得>>(2405字)
2013年10月3号开始,我们小组在青南笛的带领下,在洛阳师范学院中区小树林进行了为期2天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我们积极努力的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们解决他们遇到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在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广大群众遇到的问题,也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认知水平,让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与生活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国报效,建设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侯文兵诉被告赵东山、术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自己的评判。
案情:原告侯文宾经牛俊涛介绍,与2008年8月26号借给因做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被告赵东山现金5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术亚栋自愿以所购两套房产为抵押物担保为证,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赵东山无异议,术亚栋以提供的担保物为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为由,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所为担保无效,自己至始免责。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术亚栋的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这决定被告术亚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咨询意见: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者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登记时设立。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术亚栋自愿担保并当场写条为证,该抵押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是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的,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理解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对其追偿,这势必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术亚栋在本案中承担的应该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 物权、债权区分的双轨制 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术某即负有配合原告侯某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得以就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并优先获得清偿。事实查明,抵押担保人术某以所购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认可,以一种虚构的所有权信息,恶意骗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诱使对方做出借款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被告术某无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表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两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予以清偿。因此,术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
在现场咨询活动中,通过对鲜活案例的解答,我们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前,对法律知识只是很肤浅的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逐渐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此次咨询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加深了学生和普通民众的感情,也检测了我们的学习效果。我们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强了法律观念,认识到法学的重要性,坚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信念。
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7
xx年7月5日,我们在县委大礼堂进行《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全员培训。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一天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教师的道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育苗有志闲逸少,润物无声辛劳多”。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这是师德的首要条件。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
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冬天挂着鼻涕而不知道去擦,我总是递上纸巾,急他们所急,天气转热后,我包里总是放着一瓶清凉油,以方便学生被蚊子咬后及时擦上。这些虽然都是举手之劳,但他们,特别是后进生,因此会对老师心有感激,做作业也不拖拖拉拉了。作为后进生,教师更有必要帮助他们走出自卑怯懦的困境,恢复他们的自信。
三、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
现代教育是一种集体协调性很强的职业劳动,教师的工作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竞争促进了教育发展的繁荣,为教育增添了活力。但教师又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学生的成长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决不是一个教师的劳动成果。教师只有善于处理好教师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及社会积极力量的关系,才能减少教育过程中的内耗,从而形成取向一致的教育力量。教师的劳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率,因此,教师的团结协作精神也是当代师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之一。
以上就是《2024法律的心得体会》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点击法律心得体会查看或关注本网站内容更新,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