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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发表时间:2024-02-22

重大合同六篇。

以下是88教案网的编辑为大家准备的“重大合同”相关内容。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合同是双方共同前进的指明灯,路标和标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对合作方进行筛选。希望我们都能不断进步变得更加出色!

重大合同 篇1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重疾、轻症以及中症都可以多次赔付,并且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获得特定重疾二次赔付,是癌症和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福音,下面看看条款具体分析:

重疾种类以及赔付分析

1、疾病种类全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0重疾,因此除了银保监会统一规定的25种外,保险公司还增添了市场了常发重疾75,因此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重疾保障需求,产品疾病种类齐全,可以呵护您未来健康无忧。

2、可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或特定重疾二次赔付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出的亮点是癌症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福音,因为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以及特定重疾二次赔付,产品规定的特定重疾包括癌症、急性心梗以及冠状动脉搭桥术,双重保障更加贴心。因为特定重疾二次赔包含癌症二次赔,因此这两项保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轻症、中症赔付分析

(1)轻症中症赔付高

产品包含了市面上高发的40种轻症和25种中症,并且赔付比例也很高,轻症按基本保额30%赔付3次,中症按基本保额50%赔付2次,且不分组没有间隔期,优势明显,值得选购。

(2)特定轻症额外赔付

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发生一年后又确诊二次罹患,可以额外赔付一次30%基本保额,产品呵护更加全,性价比较高。

3、寿险保障分析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可附加身故或全残保障,因此寿险保障方面保障投保者可以灵活选择,如有需求可以附加投保,如没有需求也可以不附加。

4、其他信息解析

(1)交费期限灵活: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间可以选择趸交/5/10/15/20/30年交等方式,交费期间灵活可选,如投保者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经济考量,建议延长保费期限,如可以选择30年交。

(2)等待期内出险优势明显:该款产品等待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轻症和中症,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或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析可知,产品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或特定重疾二次赔付(二选一),增强了癌症以及心血管疾病的保障;其次中症和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可以多次赔付,设计十分贴心;最后中症以及轻症等待期内出险合同不终止,保障了投保者的权益。消费者投保该款重疾险时,建议详细了解条款信息,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析

老年人大病保险投保划算吗

老年人完成了一生的使命,身体也进入了快速的衰退期,其中癌症、心血管疾病发生率高,严重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而由于时代的原因,大多数老年人在年轻时是没有为自己规划健康保障,许多子女会十分关系父母健康问题,多数会为父母定制健康体检、购买健康保险,为父母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有严格的投保年龄限定,一般在60周岁,超过这个限定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即使部分产品放宽投保年龄限定,其产品保额也不高,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且保险产品保费太高,甚至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因为大病保险费率和年龄成正比对于年龄偏大的老年人而言,比年轻人支付更多的保费是规律的体现;另外老年人三高以及心脏等健康指标异常十分普遍,而大病保险需如实告知健康详情,老年人身体异常往往会被拒保,因此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存在诸多问题。

子女为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时,如年龄和健康告知符合,要主要保费倒挂现象,如总保费不高于保障额度,可以酌情为父母投保大病保险,但对数情况下,不建议为老年人投保此类产品,不过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量。

如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有难度,那么健康保障怎么办?在此推荐老年人投保防癌险,这类产品一般针对老年人设计,因此产品保障明确,且价格适中,针对老年人高发的恶性肿瘤提供全面的保障,产品保额高,如老年人不幸出险不会造成经济负担,可以获得优质的治疗服务,因此子女可以为老年人投保一份防癌险,为健康保驾护航。来源:pixabay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合同 篇2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疾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开始成为人们健康的威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需求,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种必备保障。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合同,确保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时,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及生活费用。这样的保险合同可以为被保险人和家庭提供重大疾病发生时所需的经济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渡过疾病期间的难关。

首先,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给予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支持。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减轻被保险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在这个关键的时刻,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还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和家庭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一旦重大疾病发生,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这期间,被保险人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支付生活费用的方式,帮助被保险人和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准。这样,被保险人可以专心治疗和康复,而不用担心生活费用的问题,减轻了疾病给被保险人和家庭带来的压力。

总的来说,在当今社会,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对于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可以确保其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因此,为了应对突发的重大疾病风险,每个人都应该考虑购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度。此外,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适的保险金。

综上所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显著提高了人们对于重大疾病的防范能力,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和生活保障。通过购买这样的保险合同,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建构一道坚实的防线,让他们在重大疾病面前能够更加坚强、勇敢地应对。

重大合同 篇3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十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4.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9.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十四、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五、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六、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七、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十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十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二十、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十一、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二十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二十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jAb88.Com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二十四、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二十五、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二十六、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二十七、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二十八、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4.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6.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7.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重大合同 篇4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持有的,(以下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收购标的

1.1乙方欲以现状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_%股权,承接甲方在目标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1.2双方确认,甲方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除依公司法享有外,尚有下列合同予以调整。

第二条价款、付款方式和交易费用

2.1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款项打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账户。在乙方将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打入指定账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亦同意将的股权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余款待该工程建设时一次性付清。收到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协调第三人立即解除乙方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质押,乙方同时应当承担此部分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2甲方同意将上述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前期所做负对外债务,甲方应当详细列明对外债务并制定清偿计划,不得因此影响目标公司与乙方的利益。

2.3双方在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4公司余下的股份可用于该工程房产作价予以置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利收取本协议约定的对价

3.1.2股权转让生效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着手在股权转让生效之日前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理顺,并向乙方披露债权债务明细,并妥善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日程。如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置债权债务致目标公司和乙方的权利益受损则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1.3甲方应当处理好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妥善处置,并应安排好必要的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性工作,促使股权转让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如甲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诉讼,不得影响公司和乙方的利益。如因此给目标公司和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1.4股权交接后,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目标,公司由方接手,乙方按公司法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得干涉。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

3.2.2股权转让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属于遗留问题的,由甲方负责清理。

3.2.3乙方对目标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应当原则上予以认可,如需解除,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索赔,则由乙方承担

3.2.4乙方依法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依法享有与其股权相称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居间费用

双方一致确认,待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用。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居间费用___________万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余款该工程开工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或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除赔偿守

约方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因损失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办案费用)。

第六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

6.3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重大合同 篇5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

重大合同 篇6

商业大病保险

幸福一生理财计划(30岁女性为例)

投保险种:康宁终身+康宁定期+医保通吉祥卡

缴费方式: 4340元/年 缴费20年

基本保障:

一、大病保障金17万:自投保180天后,发生大病,一经确诊立即给付13万元,无需单证;身故或高度残疾再给付4万。

二、身故保障金20万:最高给付20万;因病或自然身故给付17万;因意外身故给付20万。

三、残疾保障金20万:最高给付20万;因病高残给付17万;因意外高残给付20万。

四、意外伤害:门诊和住院,每年可报销 2000元。花费过100元,就可赔付。比例为80%,住院每天补贴30元,最多180天。

五、免赔责任:若再缴费期内,发生大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六、养老金:70岁时,若未发生大病,给付 20000元 养老金。70岁后,大病、身故、高残保障金额变为 12万,直到终身。

七、保单借款:从第二年起,随时可动用以存保费,方便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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