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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发表时间:2024-08-18

2024保险合同书热门7篇。

一份优秀的合同模板应该是怎么样的呢?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合同自成立生效时间就具有法律法律效应,今天我们为大家准备了有关“保险合同书”的内容,希望您能够收藏本文并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保险合同书 篇1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物、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合同书 篇2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方代理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中,涉及到保险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理赔的问题。本次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要对被保险人的货物进行赔偿。我方在此陈述以下意见:

一、案情概述

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被保险人。2019年10月份,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6个月,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发生损失或被盗窃,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请求。2019年11月份,受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盗窃,乙方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提出保险理赔请求。然而,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理赔服务,导致乙方货物长时间未能得到维护,因此乙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理赔服务,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根据诉讼材料的证据,甲方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有任何致力于解决乙方问题的行动,更是迟迟没有对乙方货物进行赔偿。显然,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向乙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乙方理所当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进行赔偿。而甲方却仅愿意根据货物事实价值进行赔偿,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违约金”,这表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甲方违约的违约金金额。因此,甲方应承担全部保险赔偿金额50万元,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关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赔付

考虑到甲方在理赔事务中的拖延态度和拒绝赔付的客观事实,并且导致本案需要提起仲裁,因此乙方也应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当事人请求裁决权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裁决主管机关可以酌情减免、分摊。”因此,甲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综上所述,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内对乙方货物进行理赔,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因此,乙方的请求是合理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赔偿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方强烈要求仲裁委员会做出适当的判决,维护公正和合理性,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书 篇3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年_____日_____生,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保险赔偿金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人身险保险合同,投保了________________等保险项目,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了_________________元的保险费,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保险合同生效。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因__________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元,之后原告请求被告赔付,但被告拒不赔付。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述各项诉求。

此致

石家庄市___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4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保险合同书 篇5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在此,我公司代理人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我公司的代理词,希望仲裁委员会能依照法律裁决,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两次货物运输中,被告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盗抢事件,原告因此向被告索赔。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被告却以货物所受破损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承认原告的索赔要求,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合同的实现。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同时,也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盗抢事件的影响,导致货物受损,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以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情况,有询问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询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实信息未及时发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货物所受损失与盗抢事件无关,并未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应解除保险合同。

三、 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原告提出以下起诉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货物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XX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四、 结论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未能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存在不合法的拒赔行为。同时,被告也未能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能解除合同。基于此,我们强烈地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货物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感谢仲裁委员会听取我们的陈述。

保险合同书 篇6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xx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签的字,所以合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不必赔付五万元保险金,但要退还保险费。

对于老王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有证据证明老王的妻子签订合同时在现场,所以合同有效,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险合同的代签名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在现场的代签名;第二种是被保险人在现场的代签名。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确认被保险人当时是否在场的问题:

1.关于第一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保险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到老王家里推销保险,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才决定购买这两份保险。由于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签的名,所以,只要证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险人)当时在现场就可以了。保险公司一方认定老王的姐姐当时没有在场,但是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而老王一方能够拿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老王的姐姐当时在现场。

代签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该代签行为是否经过了王云的同意,或者说当时王云是否在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该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险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签,什么情况下代签是有效的,业务员应当是知道的。所以在这场纠纷中,就代签行为是否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的问题,业务员是存在过错的。而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也就是责任应该由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要追究业务员的这种过错,则属于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老王的姐姐王云已经死亡,双方对王云是否在场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呢?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正确、如实、全面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否则,就视为弃权,其不利后果将由保险人自己承担,而不能归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误导了投保人,本来应该明确告知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他人签名,但事实上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该不利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普通百姓的老王来说,对《保险法》的规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所述,法院应该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现在的判决是合同无效,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2.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为其姐姐代签的保险合同无效后,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签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逻辑推断,既然姐夫代姐姐签名的合同无效,那么自己代妻子签名的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老王决定退保,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老王的妻子当时在场,就是默认了老王的代签名行为。这样的判决让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无效,不予赔付。人活着,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签名行为,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王想退保。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老王没有必要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而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该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角度讲,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保险合同书 篇7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是指一份起诉书,用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并详细分析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的要求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是指保险合同被违法或者未履行等情况引起的法律纠纷所起的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因此,其要求如下:

1.起诉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必须提交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如保险合同、理赔申请、理赔鉴定报告、支付凭证等;

4.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规格,具备承认和认署法律效力的条件;

5.起诉状必须明确提出所需承担的收件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其他事项。

二、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起诉人和被诉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包含被告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同时要注明起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涉及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具体涉及保险种类、保单编号、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承保时的有效证件、赔款金额、赔付方式等方面的数据。

3.详细陈述事实。即通过事实材料详细陈述保险合同所涉纠纷的起因、发生时间、经过、处理过程等。这些事实应当具备逻辑关系、完整性、真实性和确凿性。

4.诉讼请求。即对于保险合同所涉纠纷的请求。起诉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请求。请求通常应当包括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保险赔偿请求,损失补偿请求等。

5.证据。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确认函、理赔凭证、赔款报告以及比较审查、鉴定报告等。

三、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的书写要点

1.诉讼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规格书写,各项信息必须彻底准确。在写作时应注重用语精简,内容清晰明确,防止诉讼状内容混淆、模糊。

2.诉讼状严格要求掌握时间,尽量将头绪排列清晰以保证事件逻辑关系的正确表达。

3.诉讼状中的说理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思维逻辑、明确定义、严格符合法律精神。起诉人要注重细节,实事求是地描绘事件过程,将合同条款、豁免、赔偿限额等相关条款列举清楚明白。

4.诉讼状预备中应有关于起诉交费的费用说明,包括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起诉状是诉讼的基础,不仅能使诉求得到有序向前推进,也能够让双方更清晰地明确案件的实体,进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提供也基础。因而,起诉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诉讼的结果。为此,起诉人需要十分重视诉讼状的书写过程,并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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